来自上海卫监所的消息,上海颐康中医医院由于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存在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被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第2220190025号
违法事实:上海颐康中医医院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
处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颐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01日,法人代表为金卫国,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3000号4幢,经营内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今年已因医疗违规被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次警告。

医疗营销网指出,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制非常严格,购买、储存、使用都有严格规定,上海颐康中医医院未未按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不仅违反了医疗规定,同时也让患者面临不可预知的用药风险。